ICF 團隊
團隊成員
研究方向
身心障礙是人類長久以來的問題,其中夾雜了醫療、社會福利、政治及人權等因素,因此相當複雜;2001 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 頒布新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 後,開啟了對身心障礙的研究契機。
- 修正以「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CF)」為基礎之「身心障礙鑑定標準」。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鑑定作業之修正與建議。
- 推廣暨說明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制度。
- 鑑定資料分析,持續監控新制實施之影響。
- 提出修正相關法規建議,協助完成法規修正。
- 協助衛生福利部協調與管考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推動之相關計畫,並定期每月彙報進度。
研究特色
全方位的身心障礙鑑定在全球仍是未被善盡解決之重大議題。國際健康功能 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 ICF)」為一套不同於國際疾病分類(ICD)分類系統,對於身心障礙, 採以「生物心理社會模式(Biopsychosocial model)」,融合生物醫學、個體心理與社會角度對健康的定義對身心障礙的分類標準,除了完整了解身心障礙者整體健康情形,且描繪其生活之限制面向及狀態。
我國舊制的身心障礙鑑定制度建立在醫療模式上,於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由現行 18 類身心障礙類別,修正為『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藉由新制鑑定及需求評估試辦及實施後評估結果了解身體各項功能或疾病與活動參與之間的相關連動性,藉此辨識資源的配置是否合宜。
自 98 年起接受衛生福利部委託,組成台灣 ICF 研究團隊,成員來自各醫學中心及醫學會代表,執行推動新制身心障礙者鑑定所需之各項工作與法規之制定,期間邀請各界專家組成跨領域專業小組,透過專家座談等方式,順利協助政府完成身心障礙鑑定方式的改革。
重大具體研究成果
- 制定鑑定人員資格
- 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等
- 協助衛生福利部針對鑑定人員之相關專業培訓、現制身心障礙推廣、鑑定機構之輔導、資訊系統建置、現制鑑定工具試驗進行管理以及後續相關鑑定資料之分析等;期以完成我國現制身心障礙制度建立,提供其以需求為導向的福利服務,以符合合理公平意義。
分享此頁面